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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找黑社会帮忙收钱,让我左右为难、进退维谷


【http://www.newssc.org 】  【 2007-07-24 12:00 】 【来源: 四川省新闻中心

  我们四处投告都没有办法只有靠你们指条解决的路,他公安局是不是在保护这帮人.我把我们状告的全文发给你们看.

  一、自2006年11月25日以来,我公司资产及员工连续受到汉源县当地人**、**等人盗窃、抢劫、殴打的基本情况及当地公安机关的态度

  2007年2月6日,我的一个员工在回我公司租用的住房时,在房间里被闯进来的几个人打伤,据被打伤的员工回忆,闯进来的人进来就殴打、威迫员工给他们写合伙人的字据,不写就打。根据员工清点,闯进来的人抢走了公司所有的合同及重要资料,被打员工讲还被抢了伍万元人民币和一条金项链。当天被打受伤的员工住进了汉源县人民医院。次日下午因所有钱财被抢,没有钱继续在医院治疗便回到出租房。第三天,我从外地赶回汉源,去富林派出所报案,下午6时,我送被打伤的员工到医院继续看伤,在医院里又和那几打人凶手碰上,他们又对我的员工们进行殴打,派出所闻讯赶来制止,可派出所一走,那几个人冲过来又打人,气焰十分嚣张。派出所又赶来,要我把我的员工送到远点的医院看伤。无奈情况下,当天我被迫把受伤员工送到乐山医院继续医治。

  现在我基本上把全部的情况了解清楚了:2006年11月20日左右,我公司的财务人员**在为公司处理中国水利水电九局欠我公司退场费22万元的事情时,由于此款比较难收,在我不知晓情况下,**便请了汉源县名叫**、**的人帮忙收款(据了解,**答应刘、陈二人收到款后按一定的比例支付他们辛苦费作为酬劳)。当时,**和汉源人**一起在汉源县城滨河大酒店门口挡了水利水电九局的一辆小车,不让九局把车开走,要求九局付款。当天经协商中国水利水电九局同意解决欠款一事。后来几天**找九局多次没有结果。2006年11月25日,她又同**、**等人再一次在乌斯河挡了九局***坐的贵******号现代小吉普车,要求解决问题。后来我出面和九局***商定暂时把贵******号小车停在乌斯河供销社停车场,待把事情解决了再把车开走。水利水电九局同意并把车停在停车场待事情解决后开走。之后,我和九局经过一段时间的商量,九局同意付所欠退场款22万元,并约定解除停车的约定。**在接到九局和我的通知后,与九局的小车驾驶员一起到停车场,发现车已不在停车场,问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说车已被拖走了,并给了一张条子,说是条子上的人要把车拖走的。条上的内容是我的名字和我的电话号码,九局打电话问我是不是我安排人把车拖走,我告诉九局我没有安排人拖车,九局的小车驾驶员和**便去乌斯河派出所报案,后经派出所证实是**、**二人把车盗走的,可是派出所不管,说这是与经济有关系,他们管不了,要九局和**去找法院。

  2007年2月6日下午5点过钟,**回到汉源县城公司的租房后,接着就发生了**、除俊冲进屋内抢走了现金和打伤人的事。目前事情很清楚,他们为什么这样做呢,是因为**、**二人在未经双方任何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停车场用我的名字把车盗走,目的是想“黑吃”我公司向九局要回的22万元退场费。事后他们又强迫**给他写一份所谓允许他们拖车的字据,**不写,他们就打,并抢走公司重要的文件资料和钱财。事件发生后,我们向汉源县公安机关报案,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又称是经济纠纷,要我们找法院。我要强调说明的是:1.我公司与**、**二人没有任何的经济往来,我们不存在任何的经济纠纷;2.至于我的员工**请**、**二人帮忙挡车收款,是一种不妥当行为,**对**、**承诺支付二人辛苦费我也不清楚,是**的个人行为,与我公司无关。3.**目前没有给刘、陈二人兑现辛苦费也是因退场费没有收回来。至于刘、陈二人进房间打人、抢劫那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快将**、**绳之以法。4.**与**没有任何的经济往来,他们的认识是在2006年6月底**转租房屋时认识的,还有证人,而且转租房合同还是证人帮忙写的。至于后来我了解到2006年11月25日**在乌斯河受到**威逼时写的一份所谓承诺书,其内容是根本不存在的。

  更为恶劣的是:2007年3月2号,我公司的装载机司机上班,发现价值28.5万元的装载机不在富林镇停车场,于是就问了停车场保管员,据保管员讲一个叫**的人带了两个人弄走的,我知道后到富林派出所报了案,希望公安机关保护公民的财产,追回装载机。但至今,公安机关未对此案进行过实质性的侦查取证工作。

  更为气愤和可笑的是:由于**、**在2007年2月6日冲进我公司租的住房,抢走了公司停放在汉源县新区广场旁一个院坝出租内的所有的各种机械设备清单及设备发票。目前,我公司急于要使用这些机械设备进行施工,然而该出租院坝的看守人员坚持要我公司拿出清单,并经过**、**同意才允许放行。对这种情况,我公司感到很愤怒、很无奈。这些设备是我公司的资产,凭什么要通过**、**同意才允许放行?

  二、这个案件由于汉源县公安局在性质认知上与我们存在分岐,致使我们外来建设者的合法利益由于得不到公安机关保护,在汉源县深感无助和失望

  我公司不同意汉源县公安局对本案定性为经济纠纷的理由是:

  1、2006年12月底,**采用欺骗车场工作人员的手段(他向车场管理人员出具了由他自己写的***的名字和***的手机号),用拖车盗走这辆价值17万元的现代吉普车。当我公司和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及时向乌斯河派出所报案后,派出所领导却说这是经济纠纷,我们不管,你们走找法院……。请问:这辆车的所有权是九局的,是我公司与水利水电九局双方共同确定暂时将这辆车停放在停车场,与你**、**有何关系?我公司与**、**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至今,这辆车由于汉源县公安局轻易得出属于经济纠纷的意见,不进行深入侦查取证,这辆车至今下落不明。

  2、2006年11月25日这天,在刘、陈等人从汉源县城赶到乌斯河帮助收22万元退场费,因九局报了案,期间派出所把刘、陈带来的另外二个挡车人传讯到派出所问话。这时**强迫**给他写了一份所谓的承诺书。王不写,刘威胁说:如果他们的人出事,要你不得好死,不会放过你……等语。作为一个矮小瘦弱的外乡人在这样威逼下,便给他们写了一张根本不存在实事的所谓承诺书。内容大概是:因九局施工,**租用**、**部分小型机械设备和民工工资,现本人无力偿还,承诺给**、**一个满意的答复。落款时间为2005年10月26日。如今这张所谓承诺书成了汉源县公安局认为是经济纠纷,不予查办的依据。其实这张所谓承诺书上的内容根本就是不存在这样的事实。首先,它是在威逼、恐吓下产生的,没有任何效力。其次,在2005年**根本不认识**、**,认识他们是在2006年6月25日因**从深溪沟电站工地到汉源县城找出租房,通过汉源县烟草公司一对姓杜、姓康的夫妇认识了一个有房需要转租的**、**夫妇(这是完全可以调查的,然而公安机关并没有找过姓社、姓康的夫妇进行调查取证)。第三,如果真的**在2005年租过**、**的所谓小型机械设备,就请他们拿出有**签字的租赁小型机械设备的明细清单,他们拿不出来。第四,如果**真的与**、**有过租赁关系,从形式上打的字据不应是承诺书,而应是欠租金的欠款条,这张条上还应有具体金额,而这些在所谓承诺书上都没有。其实这些问题是很容易查清的,而汉源县公安局没有认真去核实。看到这张被威逼情况下产生的承诺书,便简单得出此案是经济纠纷,而不是刑事案件的意见,是盲目、肤浅的。

  3、2007年2月6日下午5点过,**、**二人突然冲进我公司出租房内,对我公司员工**及弟媳等人进行殴打,并从一公文包内抢走现金伍万元及**身上一根价值人民币6800元金项链和现金1860元,**当天被送进医院治疗。首先,对于打人事件,汉源县公安机关至今没有对**、**进行过任何治安处罚。在第三天我公司向汉源县公安局富林派出所报案后,公安人员又称是经济纠纷,不予处理,叫我们找法院解决,并要被打的人离开汉源县城,对于这样的情形,我们心情非常痛苦、失落。面对这样的无助,我们不知道汉源县城究竞还是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这里还有没有法律,这里还有没有公道和正义。当天,我公司被迫只有带着被打伤的**等人离开汉源县医院到乐山医院继续医治。如今**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不敢独自在汉源大街上行走,怕再次受到**、**等人的殴打。其次,对被抢走的5万元问题,我们报案后,公安机关至今就不相信有这样的事,说这是不可能的。我们懂法律,既然我们坚持确认这样的事实发生过,我们会承担法律责任。**、**有什么做不出来呢?价值17万元的小车他们都敢盗走,到后来2007年3月2日,**又带人将我公司停放在富林镇价值28.5万元的装载机盗走。对于这样的事实,在我们向汉源县公安局报案后,至今汉源县公安机关也没有认真查办过这件事。

  尊敬的徐孟加书记,我们作为外来建设者,为了修建大型电站不远万里来到雅安,来到汉源,对以上出现的这些问题及公安机关对这个案件的认知态度,我们感到难以理解。这种情形,已严重伤害了我公司的利益,同时严重防碍了深溪沟水电工程正常施工、运行。如果以上情况不马上得到解决,将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政治后果。我们如实将这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我们的看法向雅安市委、政府汇报,希望得到雅安市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理解。对于**、**的行为,我公司仍坚持认为这不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而是一起性质非常恶劣的刑事犯罪案件,对**、**这样的黑恶势力必须给予打击,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还汉源县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建设秩序。

  福建省平潭县海天有限责任公司

  深溪沟电站工程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1398163****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回复内容请汉源公安局晓勇处复。

  徐孟加

  3.14晚书记信箱管理员2007-03-15 12:35:47

  ***朋友:您好,您给市委书记信箱“情况反映”的来信孟加同志已转给我局。收到您的来信和孟加同志的批示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派员调查。现就您来信中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报称车辆被盗情况调查

  2006年11月25日,福建省平谭县海天有限公司深溪沟电站工程项目部经理***、财务人员**(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东门街52号)与中国水电九局在汉源深溪沟电站施工时发生纠纷,**遂邀约**(家住汉源锰矿宿舍)将中水九局的一辆现代牌小车(贵******)阻挡,双方发生争执,我局乌斯河派出所接警后予以制止,**、**与中水九局经过协商,将现代轿车共同停放于乌斯河镇供销社院坝内。尔后,**以其与**有经济纠纷为由,打电话至乌斯河派出所要求将车拖走作抵押,乌斯河派出所明确答复:因经济纠纷引起的矛盾,可由双方共同协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方不得私自将车拖走。**不听劝阻,于2006年12月28日擅自将现代车拖走,并于2007年1月底,又将**所在公司停放于富林镇新区广场内的一辆“龙工”牌50型转载机拖走。**、***(海天有限责任公司深溪沟电站项目部经理)先后到乌斯河派出所、富林派出所报案,称其车辆被盗被抢。经公安机关调查,**陈述是她将两辆车拖走,并不是想非法占有,只想通过此手段促使**解决其经济纠纷,其扣押的车辆等物完好无损,声称待双方解决经济纠纷后,退还车辆。

  二、关于**报称财物被抢调查情况

  2007年2月6日,**、**(**的丈夫)冲进**的租房将**打伤,并抢走现金五万元及金项链、重要文件,富林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在**的租房内发现物品陈列整齐,现场不零乱,双方当事人都在场,双方仅仅向民警陈述发生过抓扯,**并未当场向民警陈述财物和文件被抢一事。根据双方损伤轻微的情况,派出所民警将双方通知到所内,经初步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民警遂让双方先行医治再调解。次日,**到富林派出所报案称:她在2月6日被**、**等人殴打,并抢走现金、项链、重要文件等物。富林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发现其报案不实,并告知双方,经济纠纷可由双方协商或到法院解决。

  三、我局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因经济纠纷邀约**扣押中水九局现代牌(贵******)小车,以及**因经济纠纷又将该车、“龙工”牌50型转载机等物托走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系非法扣押财物的行为,我局民警在调查中向行为人宣传民事法律相关规定,竭力让其退还财物,但**以纠纷处理未果为由,坚持不予退还。***、**报称其车辆被盗被抢的情况不属实,系经济纠纷引起的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行为,建议当事人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解决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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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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